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确“便利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将在粤港澳大湾区试点实施的港澳居民购房结汇支付便利推广至全国。”通知称,境外个人在满足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各地购房资格条件下,可以在取得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购房备案证明文件之前,凭购房合同或协议先行在银行办理购房所涉外汇资金结汇支付,后续再向银行补交购房备案证明文件。此外,通知中还明确“取消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住宅性质房产的限制”。这意味着,企业(尤其是非房地产企业)可以更灵活地自主决定其外汇资金的使用方向。